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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永然律師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會員大會,會中改選理監事並完成新舊任理事長交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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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24年4月17日晚間,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臺北市美好人生協會會員大會,此次會員大會由周吳添理事長主持,會中改選理監事,由鄭資益先生當選第七屆理事長,新舊任理事長順利交接,並大合照留影。

李永然律師出席好友林清汶教授舉辦餐宴,與友人相聚,開心閒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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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2024年4月16日晚間,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好友林清汶教授舉辦餐宴,大家利用餐敍聯誼,並聊到當前的房地產政策,深覺獲益良多,隨後一起合照留念。

【永然法律基金會x永慶慈善基金會】公益講座【李永然律師教你安心買賣租屋】——房屋買賣「AB約」暗藏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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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房屋買賣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,涉及的金額龐大,因此在交易過程中必須謹慎小心。近年來,出現了一種「AB約」的現象,即買賣雙方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買賣合約,一份是真實的交易價格,另一份是虛假的價格,用於向銀行貸款或炒作房價。 AB約的定義與風險: AB約是指在房屋買賣過程中,買賣雙方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買賣合約,一份是真實的交易價格,另一份是虛假的價格。虛假價格的合約通常用於向銀行貸款或炒作房價。 AB約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: 違反法律法規,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。 虛報成交價格,可能影響實價登錄,擾亂市場秩序。 買方可能承擔更高的貸款風險,甚至導致財產損失。 如何防範AB約: 在簽訂買賣合約之前,仔細閱讀合約內容,確認合約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一致。 通過正規渠道查詢房屋產權信息,核實房屋交易的真實情況。 向具有資質的律師或房地產經紀人諮詢,尋求專業意見。 結語: 房屋買賣AB約是一種違法行為,不僅存在法律風險,也可能損害交易雙方的利益。因此,在房屋買賣過程中,應當提高警惕,防範AB約。 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: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@lawleeorg 永然法律基金會FB粉絲專頁: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rofile.php?id=100090156332808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​ 合建‧預售法律實務 ​​​​​​​ 作者:李永然、鄭惠秋合著 書號:1A39-6 定價:400元   投入不動產開發業務,不能沒有縝密的運籌帷幄。合建,是建商撙節土地成本的重要手段,但相對的,合建往往存在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,包括土地的取得方式、合建契約的性質、各種不同合建型式的稅務規劃、房地合一稅規劃實務……。推案當中,建商亦常採取「預售」以靈活資金的調度,然而預售房屋買賣的糾紛,卻又常常居高不下。站在龍頭產業激越的浪頭上,專家教您從法律、地政、稅務的角度切入,從容備戰,贏得漂亮的一擊!

李永然律師於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十一期會刊中發表「理事長的話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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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的話 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自民國 83 年間成立迄今已長達 30 年,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民間社團,組織成員人才濟濟,在社會中也有著一定的知名度。從我接任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十屆理事長以來,迄今已過了兩年多,我的任期也即將於半年多後屆滿,回顧擔任理事長這一段期間,透過會務的拓展與執行,對我而言,有著許多學習與成長的機會。 首先,本會除了長期接受大陸委員會的委託,進行「大陸臺商張老師服務計畫」,提供大陸臺商於兩岸經貿法令的諮詢與協助,嘉惠臺商之外;也於每個月舉行的「臺商張老師」月例會中,邀請專家學者進行特定議題的分享,增進專業新知;再加上每個月「臺商張老師月刊」的發行,還有陸委會一些專書的委託計畫等等,對於本會的會務而言,也相當不容易。 其次,本會還獲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的付託,每個月舉辦一場有關企業管理方面的「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」,自我接任理事長以來,每一場讀書會都親自到場參與,從其中我個人也獲益良多,因為在擔任「引言人」的同時,自己必須要對各場讀書會的圖書有所涉略,加上聆聽「導讀人」、「與談人」精闢的導讀及與談內容,更能加深對該書籍的印象,並拓展視野。這些活動的進行,都讓我能夠透過參與而有所成長。本會自去年 10 月開始又同時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文教基金會委託辦理「與企業家有約」活動,對於本會而言,更感到榮幸,且讓會員也獲益良多。 我為了讓會務能更加活躍,並讓會員能夠有更多參與的機會,因此,本會成立了各個「委員會」,加上最近新成立的「ESG 委員會」,已有七個。非常感謝王恩國教授允諾擔任 ESG 委員會主任委員、林呈欣教授也同意擔任副主任委員,本會的理事周志杰教授,也願意擔任 ESG 委員會的委員,一起推展 ESG 委員會的活動。 自我接任理事長以來,本會的會務在張世泰秘書長及兩位專任的秘書協助之下,會務一直有條不紊的運作,但由於本會委員會數量已增加至七個委員會,因此為了讓張世泰秘書長能夠增加得力的助手,所以我特地央請賴國欽大律師來擔任本會的副秘書長,共同為本會的會務發展而努力,讓本會的整個組織架構與分工,更為明確清晰。 當然一個會的發展,最重要的就是理監事會的運作及「會員」的支持及參與,目前我們的會員人數已經成長至 147 人,新成員不斷的加入,讓本會的發展生氣勃勃,最近林森福副理事長又捐款新台幣伍萬元,我相信在本會歷任名譽理事長卓越的指導、理監事會的支持

【永然法律基金會x永慶慈善基金會】公益講座【李永然律師教你安心買賣租屋】——買賣預售屋應注意事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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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屋換約新規定 2023年7月1日起,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正式上路,其中針對預售屋換約行為做出限制,希望抑制炒作、打擊囤房。 根據新規定,預售屋買受人自簽約日起1年內,不得轉售;逾1年但未取得使用執照前,則需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轉售。違反規定者,將處以新臺幣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 六大例外情況 考量到買受人可能因故無法繼續持有預售屋,新規定也列出六大例外情況,可申請核准轉售: 買受人非自願性離職,且超過6個月以上無就業。 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,需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。 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。 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,導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。 買受人死亡,繼承人無意願繼承。 因不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,致無法履行契約。 如何保障自身權益? 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,應注意以下事項: 挑選信譽良好的建商。 詳閱契約內容,並注意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。 審慎評估自身需求,避免因一時情緒而衝動購屋。 結論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旨在健全房市秩序,保障購屋民眾權益。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,應確實了解相關規定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 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: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@lawleeorg 永然法律基金會FB粉絲專頁: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rofile.php?id=100090156332808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合建‧預售法律實務 作者:李永然、鄭惠秋合著 書號:1A39-6 定價:400元   投入不動產開發業務,不能沒有縝密的運籌帷幄。合建,是建商撙節土地成本的重要手段,但相對的,合建往往存在許多錯綜複雜的問題,包括土地的取得方式、合建契約的性質、各種不同合建型式的稅務規劃、房地合一稅規劃實務……。推案當中,建商亦常採取「預售」以靈活資金的調度,然而預售房屋買賣的糾紛,卻又常常居高不下。站在龍頭產業激越的浪頭上,專家教您從法律、地政、稅務的角度切入,從容備戰,贏得漂亮的一擊!  

大陸台商與陸配間的夫妻財產法律如何規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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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文◎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:  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上海投資,其因與大陸女子結婚,婚後定居上海市,也在中國大陸銀行開戶存款,在大陸置產及購買汽車,台商甲對於「夫妻財產」應注意那些法律規定?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:   中國大陸《民法典》對於夫妻財產制有「約定財產制」及「法定財產制」之分;依大陸《民法典》第1065條第1款前段規定: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「婚前財產」歸「各自所有」、「共同所有」或者「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有所有」。約定應當採用「書面」形式;此即「約定財產制」。   如果夫妻間未有以「書面」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,則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;目前大陸《民法典》第1065條第1款後段,即以「共同財產制」為「法定財產制」。   所以,如果台商甲在中國大陸與大陸女子結婚,而未約定時,則適用「共同財產制」,此時應注意以下三點:   (一)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(1)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;(2)生產、經營、投資的收益;(3)知識產權的收益(註1);(4)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,但是《民法典》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(註2);(5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   (二)夫妻對於「共同財產」,有平等的處理權;就該點還應注意:1、夫或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;至於因「日常生活需要」而處理「夫妻共同財產」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。   2、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「夫妻共同財產」做重要處理決定,夫妻應當「平等協商,取得一致意見」,「他人」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,對抗「善意第三人」(參見大陸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《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17條)。基於前述理由,倘若夫妻有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」,「第三人」善意購買,支付合理對價,並已辦理「產權登記手續」,此時夫妻之「另一方」不得對抗「善意第三人」,依法也不得主張追回該房屋(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《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第11條)。   (三)大陸《民法典》第1062條第1款第(5)項規定: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」,此為「概括性規定」,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《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11條規定,如:   1.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;

【永然法律基金會x永慶慈善基金會】公益講座【李永然律師教你安心買賣租屋】——買賣炒作行為與法律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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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房屋炒作行為是指透過不實資訊、聯合哄抬價格等方式,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,以牟取暴利的行為。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房價過高,影響社會安定,也可能涉及法律問題。 根據台灣平均地權條例第47-5條第1項規定,任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令其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罰: 以虛偽或不實之交易資訊,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。 聯合他人哄抬不動產交易價格。 以不正當方法壟斷不動產市場。 上述行為的態樣包括: 散播不實交易資訊,例如宣稱某地區即將開發、某建案即將完售等。 與他人通謀,虛偽交易,營造市場熱絡假象。 以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、連續買入加價轉售等方式,壟斷市場。 房屋炒作行為不僅可能遭受行政罰鍰,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例如,如果炒作行為涉及詐欺、偽造文書等犯罪,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責。 以下提供幾點建議,幫助民眾避免成為房屋炒作行為的受害者: 在購買房屋前,應仔細查證交易資訊,不要輕信仲介或賣方的口頭承諾。 多方比較價格,避免被哄抬價格。 若發現有疑似炒作行為,可向主管機關檢舉。 政府近年來積極打炒房,也加強了對房屋仲介業者的管理。民眾應提高警覺,共同維護市場秩序。 永然法律基金會YouTube頻道: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@lawleeorg 永然法律基金會FB粉絲專頁: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rofile.php?id=100090156332808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不動產的大贏家——房地產之贏戰指南 作者:施智傑 書號:1E25-1 定價:380元 本書從不動產基本概念的建立,到估價的要領、投資風險之規避、房仲業的營運技巧及產權移轉登記等房地產專業知識,整套傳授,採理論與實務兼顧、深入與淺出並重、考試與應用交融,以及在重要段落處穿插「不動產指南」等設計,冀圖投資人與房仲、經紀業高手於融會貫通之際,皆能成為不動產的大贏家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