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租大樓外牆或屋頂,記得開立收據或發票!

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

    依據民國105年11月23日工商時報A17版王姿琳記者所撰「出租大樓外牆或屋頂 要稅」的報導,財政部表示,近來發現不少「大樓管理委員會」為增加收入來源,將大樓的外牆或屋頂出租,供刊登大型廣告或充作基地台使用。官員解釋,由於此項租金屬於管委會銷售勞務的收入,依現行《營業稅法》規定,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,否則有逃漏稅的嫌疑。另外,高雄國稅局指出,近來也接獲不少房仲業者反應,管委會向其收取帶看房屋費,卻只發普通收據而未開立統一發票。官員指出,管委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,對業者收取帶看費,用以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,是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,同屬銷售勞務範圍,也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。

    南區國稅局說明,現行稅法規定,管委會每月收取的租金收入或銷售額平均未達新台幣20萬元者,可以只發「普通收據」,免用統一發票,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就查定銷售額照1%課稅;反之,如平均每月達新台幣20萬元以上,則應開理統一發票,並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。國稅局並表示,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,應依《營業稅法》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罰鍰,並因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,按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,處5%罰鍰,兩種處罰擇一從重處罰,但裁處罰鍰額度,不得低於兩者規定罰鍰最低額度。

    筆者認為除了營業稅外,其收入很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課徵所得稅標的,因此社區管委會或民眾出租外牆供人懸掛招牌或做廣告時,務必記得詢問專家,是否需申報所得稅,以免因漏稅而事後遭致罰鍰!

  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稅務機關目前為了增加稅收,已動了起來,過去不去查課的稅,現在都開始進行課徵,而且法令解釋趨於不利於納稅義務人,民眾一定要比以前更謹慎小心,切勿輕忽,致招補稅罰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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